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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医药法》条辨

《中医药法》条辨
棒棒医生  2016-12-28 12:55:01

我要一条一条的辨清楚《中医药法》的深刻含义。

《中医药法》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这一条源自《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二者意义已经发生微妙改变。

首先是目的的改变。宪法中的“国家”之所以要“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展…”,目的非常明确,是最后一句:“保护人民健康”。这个目的无比正确,宪法念兹在兹的是要保护人民的健康。

中医药法的目的却并不单纯,其“为了”后面的三句“继承和弘扬…”“保障和促进…”“保护…”是并列的三个目的,甚至,“中医药”和“中医药事业”是比“人民健康”还要重要的目的;这个目的是利益者的目的,不是人民的目的。

其次,宪法言“发展”,含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科学发展的含义。而中医药法首言“继承”,中医古典浩瀚无垠,糟粕无穷无尽,难道都要继承?继承之不足,还要“弘扬”?恐“弘扬”之不顺不力,还要“保障”和“促进”?保障二字后,隐藏着一把无形的刀。

制定中医药法的三个目的中,“保护人民健康”显然只是一个幌子,真意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中医药法念兹在兹的目的非常清楚。

《中医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这一条对“中医药”概念是一个颠覆。原来的中医药特指的是汉民族的传统医药,是以阴阳五行、藏象学说、经络学说、六淫七情、性味归经、辨证论治等等理论为核心基础的。扩大至所有民族医学的话,理论体系就五花八门了。

比如藏医,认为“隆”(气、风)、“赤巴”(胆汁)、“培根”(粘液)三大因素平衡紊乱导致疾病;这和中医的病理理论完全不一样,倒有点像古老的西医体液病理理论。

苗医则认为,毒、亏、伤、积、菌、虫是致病六大原因,与六淫七情病因论风马牛不相及。蒙古医学有五元(土、水、火、气、空)、三根(赫依、希拉、巴达干)、七素(饮食精华、血、肉、脂肪、骨、骨髓及精液)、三秽(大便、尿、汗)理论。其中“巴达干”什么的姑且不必论,就“五元”理论也和中医“五行”相差甚大,没有“金、木”,多了“气、空”,二者究竟哪个更为符合宇宙真理呢,大家稀里糊涂的装看不见,和谐在“中医药”的大帽子下,真的好吗?

其他小的民族医学光怪陆离的原始巫医理论还有很多,从今后,都受《中医药法》的保护,都可以堂而皇之的继承和弘扬,保障和促进了。至于能不能“保护人民健康”,管他呢!

《中医药法》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经过第二条的定义,“中西医并重”的含义实际上是,以现代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普施于全世界的现代医学被中国独一无二地定义为“西医”,它的地位不单只是和古老的汉医平等,还和藏医学、苗医学、蒙医学、回医学、壮医学、土医学、瑶医学、彝医学等等传统医学平等。五十六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医学,都纳入到“中医药”的大树下,和现代医学“ 并重 ”并快乐着。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实际含义是,要遵循藏医学、苗医学、蒙医学、回医学、壮医学、土医学、瑶医学、彝医学等等不同传统医学的不同发展规律。具体点说,比如藏医吧,其北方学派擅用温热药物,其南方学派擅用寒凉药物,它们都是藏医药特有的发展规律,都要遵循。这样的分别在汉医学里自然更为博大精深,大小派别之多,无法计算,“ 发展规律 ”之多,也无法计算;关键是,都要“遵循”,不能用西医的标准衡量对错。

“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以为像甘肃刘维忠那样,要求西医学习汉医学就够了吗,不是的!西藏的西医们要学习藏医,蒙古的西医要学习蒙医,以此类推。如果不学,怎对得起国家“鼓励”之美意?

自然,所谓“中西医结合”的含义实际上是,中藏医结合、中蒙医结合、中苗医结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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